2018年7月,重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48-2018)发布。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 1。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