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北京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规模划分为500m3/d以上、50 m3/d -500 m3/d、5 m3/d -50 m3/d、5 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Ⅱ类、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
新(改、扩)建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规模大于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2012表1的规定。
2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b)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c) 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现有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年1月1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规模大于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A标准。
b)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按4.1.2要求执行。
2、2014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b)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c) 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