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自7月10日起实施。
针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标准》规定: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 GB 18918-2002 一级 A 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相比于先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的正式发布文件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所放宽,根据排入水体和用途的不同进行了详细的区分:
首先将征求意见稿中一级和二级标准删除,对于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功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 GB 3838 地表水Ⅴ类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而对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执行新标准中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与征求意见稿中三级A和三级B标准限值相同);不同于征求意见稿的是,对于规模小于 10 m3/d不在另设标准(原征求意见稿中三级C标准),执行规模小于 50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所执行二级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天津地标DB12/ 889—2019对于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回用于景观环境的和回用于其他用途的,进行了另行规定;纳入城镇管网的执行GB/T 31962,回用水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经对比后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天津地标DB12/ 889—2019对于排入明确功能的水体,仅规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 GB 3838 地表水相应标准限制;在现有指标中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持平,其中对于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的水体排放标准,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
综上,天津市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对于排入功能明确的水体和海域仍执行高要求的标准;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天津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整体较天津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有所宽松;与GB18918相比,天津农村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介于城镇GB18918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之间,二级标准的总磷、动植物油类较GB18918一级B标准有所宽松,且对总氮无要求。
具体全文如下: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环保产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魏代艳、赵吉睿、刘佳泓、张骥、刘京伟、曹殿显、陈小明、魏恩棋、陈魁、王浩、崔家旭、荚秀艳。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技术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功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 GB 3838 地表水Ⅴ类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4.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 5084 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 11607 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T 18921 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1.3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执行 GB/T 31962。
4.1.4 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执行表 1 的规定。其中,规模 500m³/d(不含)-50m³/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小于 50m³/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2.2 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 GB 18918-2002 一级 A 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
4.2.3 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4.3 其他规定
农家乐餐饮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 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5.3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5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