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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2019

发布时间:2019-09-06 18:43人气: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以下简称“电子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HJ1032-2019)(以下简称“人造板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1038-2019)(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三项技术规范,全面推进排污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目前,三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功能已正式上线,相关行业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正式申报排污许可证。

重点解析一:电子技术规范

“电子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有电镀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适用于本标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一、产排污环节与污染因子的确定

电子行业子行业多、产品种类多、生产工序多、生产设施多、原辅材料多。本标准在充分考虑行业特征的基础上,聚焦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六价铬、总铬、总镉、总镍、总银、总砷、总铅)以及其它的电子行业特征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氟化物、氯化氢、氨、硫酸雾、氰化氢、甲醛;总磷、总铜、总锌、氟化物、总氰化物)等管控重点,对产生有机废气的喷漆、有机溶剂清洗、光刻、显影、涂胶、剥离、印刷等;产生酸性废气的电镀、湿法刻蚀、酸洗、化学气相沉积等;产生碱性废气的碱洗、显影等;产生含尘废气的开料、配料、钻孔等;产生金属和含氰废水的电镀;产生络合铜废水的化学镀铜;产生铜氨废水的碱性蚀刻;产生含氨废水的显影、清洗;产生含氟废水的清洗、湿法刻蚀;产生有机废水的显影、剥离、清洗;产生含磷废水的湿法刻蚀、清洗等产排污环节进行管控。

二、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电子技术规范”将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类。主要排放口包括计算机制造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排污单位的喷漆生产线有机废气排放口、集成电路制造排污单位的有机废气排放口、显示器件制造排污单位的有机废气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管理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类,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该标准要求对主要排放口实施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许可排放量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砷、总铅。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三、自行监测差异化的要求

该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明确了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喷漆生产线有机废气排放口、集成电路制造排污单位的有机废气排放口、显示器件制造排污单位的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挥发性有机物需实施自动监测;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流量、氨氮、化学需氧量需实施自动监测。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其他污染项目以及一般排放口、简化管理的一般排放口按规定频次进行监测。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 819 等标准规范执行。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重点解析二:人造板技术规范

“人造板技术规范” 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人造板工业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一、简化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在人造板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需重点关注的产污环节主要为纤维板的纤维制备工段、铺装和热压工段、毛板加工工段、砂光与裁板工段,刨花板的刨花生产工段、刨花干燥与分选工段、刨花施胶工段、铺装和热压工段、砂光与裁板工段;胶合板和其他人造板的生产工段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在充分考虑行业污染特征的基础上,该标准聚焦主要产排污环节,精简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的相关要求。

二、废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确定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纤维板、刨花板生产干燥废气排放口作为主要排放口管理。纳入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热压废气不采用焚烧方式的,作为有组织排放一般排放口管理;铺装、砂光、锯切、分选等其他工段风送除尘系统若为负压输送,废气排放口作为一般排放口管理,若为正压输送,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胶合板及其他人造板生产干燥、压机、锯切和砂光工段的废气排放口作为一般排放口管理。

三、许可排放量的核定

目前,对于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类行业企业的主要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而是以排放浓度达标为抓手,在技术规范中细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可行技术要求,提升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能力,强化污染物减排效果。

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是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主要产品产能、年运行时间等计算,标准中对生产纤维板、刨花板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的基准排气量换算值作出了规定。

重点解析三: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涵盖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危险废物焚烧企业,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执行。

一、产排污环节与污染因子的确定

废气主要包括焚烧废气、装卸贮存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等。废气污染因子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等标准确定。其中,焚烧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烟气黑度、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装卸贮存预处理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

废水主要包括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废水因子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确认。其中,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产生于湿法脱酸、烟气净化、湿法除渣、冲洗、冷却、余热锅炉、软化水制备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初期雨水产生于收集的初期雨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生活污水产生于厂区内员工生活及办公等,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等。

二、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全部为重点管理,不存在简化管理。焚烧烟气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本标准对焚烧烟气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实施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许可排放量的因子为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三、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根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烟气量、设计年利用小时数明确废气主要排放口的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四、自行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列出了应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污染因子及最低监测频次,其他监测因子按照HJ819以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填报,其中,明确提出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待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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