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修订,并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其中取消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单位资质管理已实施多年,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监管重心也从“事前”转到“事中事后”。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修改前:
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
修改后:
建设单位既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如自身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自行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这一项修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管理更严格,实施 “双罚制”
环评资质取消并非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做出了更严格规定。如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双罚制”。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3倍提高到3—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等。
细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环保部门加强监管。